大家好
好多人問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解釋
版主特地去翻勞基法
還問我在銓敘部的朋友
其中的差異規定如下
給大家參考嚕
公營事業機構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保險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規定,一律參加公保。 但考量保障當事人權益,本令(指銓敘部97年3月19日 部退一字第0972917218號令)發布前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在本令發布後繼續在原事業機構任職者,仍繼續參加該保險,不再變動;惟是類人員嗣後若調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時,即屬他機構之新進人員,應改參加公保。
另外,兩者之差別應該就在勞基法第84條,因為公營事業有分純勞工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二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在某些福利方面他們可以選擇較優之規定來適用,至於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就一切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沒得選擇。
在我國公營事業的人事制度下,有一部分人員兼具公務員與勞工的雙重身份。
為維持公務員管理體系的完整,並兼顧勞工法令,所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條文規定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其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至於其他勞動條件原則上適用勞基法之規定,但若公務員法令有較優之規定,則例外地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魯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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